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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春芳与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芳,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门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芳,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增峪路19号23室,组织机构代码80237088X。法定代表人翟雅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春芳与被执行人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门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春芳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车牌号为京G611**的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黄雨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