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监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常荣宏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荣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执监字第0027号申请执行人常荣宏。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道仁,经理。申请执行人常荣宏与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7日作出了泰劳人仲案字(2014)第193号仲裁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常荣宏于2014年9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常荣宏申请执行的泰劳人仲案字(2014)第193号仲裁调解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常荣宏申请执行的泰劳人仲案字(2014)第193号仲裁调解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芳雯审判员 刘年萍审判员 薛高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徐娉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