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贵定县支行与张燕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县支行,张燕,张孝发,夏克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541149-X。住所地:贵定县城关镇环城北路城冠小区A栋一楼门面。法定代表人张明,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贵芬,女,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燕,女,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德新镇丰收村椅寨二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6909180669。被执行人张孝发,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夏克淼,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3)贵民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4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燕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6442.84元及利息,并承担代理费1800元及案件受理费512元、申请执行费513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孝发、夏克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除基本住房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县支行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3)贵民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留龙审判员 陈安平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袁双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