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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剑阁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附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附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剑阁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附某某,女,生于1979年1月25日。委托代理人罗文斌,剑阁县开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附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对案件事实,原告附某某于2014年9月4日以继续收集证据,待证据收集后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再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兴利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