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西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白某与白本春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白本春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白某法定代理人王海霞被告白本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白本春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以被告白本春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紫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原告白某35元,退付原告白某35元。审判员 提海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赵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