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民一终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一终字第6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旭海,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梅,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某某与唐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熊某某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上诉人熊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审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即1162.5元,由上诉人熊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那 木 贞审判员 杨 奇 志审判员 东格日甫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朱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