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丁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602号原告:丁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钦宗,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男,汉族。原告丁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士君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钦宗、被告马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份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马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无所事事、不务正业、酗酒成性,经常酒后殴打原告。被告及其母亲也经常打女儿马某乙。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被告马某甲于2005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份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马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取名马某丙;××××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马某丁。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丁某与被告马某甲婚姻基础及婚初感情较好,就目前查明的事实,难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互相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因此,原告丁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丁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祝干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