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王成进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进,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王成进,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林恩典,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法定代表人张双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昕、连雪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进与被告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进负担。审判员 白荣南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