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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1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2014��新法民一初字1244号刘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苏武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1244号原告刘静,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荣华乡小鹿村五组。被告苏武群,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荣华乡荷华村。2014年8月,原告刘静就与被告苏武群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大男子主义非常严重,对原告不闻不问,2013年12月因原、被告怀孕引产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没有打架、骂架现象,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审查:原、被告2011年11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份按习俗举行了婚礼,于2013年11月11日补办结婚手续,婚后因原告怀孕引产发生纠纷,2014年2月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现存放在被告家中的嫁妆有:棉被10床,高组、矮组各一套,布沙发一套,桌椅板凳一套,席梦思床一张,梳妆台一个,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消毒柜一台,电视机一台,空调一台,EVD一台,音响一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刘静提出离婚,被告苏武群同意离婚。二、原告刘静给付被告苏武群40000元,现存放在被告苏武群家中的嫁妆有:棉被10床,高组、矮组各一套,布沙发一套,桌椅板凳一套,席梦思床一张,梳妆台一个,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消毒柜一台,电视机一台,空调一台,EVD一台,音响一套,归原告刘静所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红  宁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曾峥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