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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商初字第13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兴梅与李来福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梅,李来福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1393-1号原告李兴梅,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来福,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梅诉被告李来福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梅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00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告李来福在白李村李继雪处的债权,并以5000元现金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书如下:冻结被告李来福在李继雪处的债权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