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商初字第13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兴梅与李来福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梅,李来福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1393-1号原告李兴梅,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来福,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梅诉被告李来福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梅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00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告李来福在白李村李继雪处的债权,并以5000元现金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书如下:冻结被告李来福在李继雪处的债权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