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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商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文渊与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渊,方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3280号原告:王文渊。委托代理人:施天荣、董蓉蓉,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渊与被告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王文渊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书 记员 楼仙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