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商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宁波老虎山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荣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老虎山建材有限公司,宁波荣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商初字第1459号原告:宁波老虎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五盟村。法定代表人:周晓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树,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朱品,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荣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路285号1401室。法定代表人:徐晓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老虎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荣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老虎山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老虎山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老虎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4元,减半收取2822元,由原告宁波老虎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海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杨迪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