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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大 清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陈莉(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