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大 清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陈莉(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