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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胡华金与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金,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2343号原告胡华金。委托代理人孙国民。被告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华金诉被告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华金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华金撤回对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84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胡华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孔伟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