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08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赵亚明,赵亚光,周秀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0843-1号申请执行人XX,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赵亚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赵亚光,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周秀真,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赵亚明、赵亚光、周秀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采取相应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丰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XX宏执行员 黄超贤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周靖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