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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08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赵亚明,赵亚光,周秀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0843-1号申请执行人XX,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赵亚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赵亚光,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周秀真,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赵亚明、赵亚光、周秀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采取相应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丰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XX宏执行员  黄超贤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周靖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