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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顾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同刑初字第496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女,1988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4月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林,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4)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顾某搬到其老乡“明明”(另案处理)租住的位于同安区大同街道古龙御园11梯1901室加层7号房居住。同年3月26日前后,“明明”将一支单管散弹枪型物及两发子弹交给顾某,顾某同意将上述物品放在其暂住的7号房内。2014年4月1日晚,被告人顾某在其暂住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从卧室地板缴获上述枪型物及子弹。经鉴定,该枪型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归案后,被告人顾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林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厦门市公安局枪弹鉴定书;刑事照片以及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某不是枪支的所有人,亦未使用涉案枪支,犯罪动机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被告人予以较大幅度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顾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顾某非法持有火药动力的枪支,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顾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明洁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史雯雯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