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79-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珠海市凯豪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5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珠海市凯豪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79-18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敏河,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市凯豪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和科文。本案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珠海市凯豪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八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9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孙 志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人民陪审员 龙 高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梁敏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