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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汇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遵义市泰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家丽、吴光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泰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黄家丽,吴光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遵义市泰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114973-4。法定代表人杨寅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晓辉,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家丽,女,成年,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第三人吴光灿,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李兴开,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泰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家丽、第三人吴光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泰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经院长批准免收500元,剩余100元,由原告遵义市泰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任晓珊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穆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