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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非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颜美刚等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颜美刚,汪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贵非执字第138号申请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童衍福,主任。被执行人颜美刚,男被执行人汪彩琴,女申请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5月9日作出的贵东计生征决(2014)第002856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颜美刚、汪彩琴于2011年6月10日生育一男孩,违反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属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颜美刚、汪彩琴征收社会抚养费49098元。被执行人颜美刚、汪彩琴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5月9日作出的贵东计生征决(2014)第002856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琚 红审 判 员  李百灵代理审判员  薛 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江治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