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立民催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蓬江区中艺兴铝材加工厂申请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5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蓬江区中艺兴铝材加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立民催字第343号申请人:蓬江区中艺兴铝材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蒙勇庆。申请人蓬江区中艺兴铝材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2860762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海洲支行,出票人吕庆坚,票面金额70584元,收款人苏春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蓬江区中艺兴铝材加工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旭桂审 判 员 潘国鼎代理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