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二法立民催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蓬江区中艺兴铝材加工厂申请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5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蓬江区中艺兴铝材加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立民催字第343号申请人:蓬江区中艺兴铝材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蒙勇庆。申请人蓬江区中艺兴铝材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2860762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海洲支行,出票人吕庆坚,票面金额70584元,收款人苏春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蓬江区中艺兴铝材加工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旭桂审 判 员  潘国鼎代理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