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惠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惠玲诉被告何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玲,何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惠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李惠玲,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宁夏建行惠农支行职工,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何红燕,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玲与被告何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惠玲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惠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惠玲承担。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石 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