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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惠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惠玲诉被告何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玲,何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惠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李惠玲,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宁夏建行惠农支行职工,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何红燕,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玲与被告何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惠玲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惠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惠玲承担。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石 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