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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黄宝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黄宝兴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文源。被告黄宝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宝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虞惠珍代理审判员  朱 鸣人民陪审员  方慧颖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