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高玉成与田忠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成,田忠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商初字第2586号原告高玉成,农村居民。被告田忠诚,城镇居民。原告高玉成与被告田忠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成理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玉成、被告田忠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玉成诉称,2013年春天,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绿化树,结算部分款项后,尚欠原告243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树款24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于2013年10月19日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树款24300元。(2)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身份。被告田忠诚辩称,欠原告树款24300元属实,但被告暂时没有能力偿还���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天,被告购买原告枸杞子树、金银花树,欠原告树款24300元,于2013年10月1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树款24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忠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高玉成树款2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由被告田忠诚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田忠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高玉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成理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