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与高文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高文江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商初字第744号原告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海阳北路**号*层。负责人凌辉华。委托代理人陈旭东。被告高文江。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高文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8月26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文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文江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高文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霁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无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