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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龙林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一审民事裁定书856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856号申请人:李龙林,男,1957年1月2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2014年8月18日,申请人李龙林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崔凤子诉被告李龙林离婚一案,于2010年9月9日作出的2010C段第31177号判决书。该判决的结果是: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0C段第31177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0C段第31177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 判 长  吴京春审 判 员  金成焕代理审判员  李红莲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蔡慧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