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8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XX钦与韦津、黄燕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钦,韦津,黄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827-2号申请执行人XX钦。被执行人韦津。被执行人黄燕敏。本院在执行XX钦与韦津、黄燕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梁鹏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