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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绥阳供电局诉徐金友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阳供电局,徐金友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534号原告绥阳供电局,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北大街。法定代表人范斌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小平,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勇,绥阳供电局办公室主任。被告徐金友,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绥阳供电局诉被告徐金友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阳供电局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阳供电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阳供电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绥阳供电局负担。审判员  裴仁一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尹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