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徐文权与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权,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徐文权,居民。委托代理人凌冲,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权与被告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权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权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文权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韩顾莉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朱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