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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陶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为了小孩健康成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范文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杨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