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曲法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与张伟明贩卖毒品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张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伟明,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韶关市曲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曲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伟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交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未能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金融机构以及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韶曲法执字第3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吴世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