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张玉喜与唐健尔、杨木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喜,唐健尔,杨木娟,顾晨曦,徐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581号原告张玉喜。被告唐健尔。被告杨木娟。被告顾晨曦。被告徐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喜与被告唐健尔、杨木娟、顾晨曦、徐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张玉喜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向其载明的地址送达了开庭传票,依照规定应视为已送达。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劲松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顾腾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