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35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静、张泽武与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静,张泽武,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594号申请执行人冯静。申请执行人张泽武。被执行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钟奕南,董事长。冯静、张泽武诉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6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静、张泽武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所有权证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至冯静、张泽武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魏延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