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银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丁薇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薇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银民初字第170号申请人丁薇,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丁薇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最高法院林肯县法庭对丁薇、杨涛作出的编号为08-302871-7解除婚姻关系判决效力。该判决结果为双方婚姻状况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最高法院林肯县法庭作出的编号为08-302871-7的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最高法院林肯县法庭作出编号为08-302871-7的离婚判决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丁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慧琴审判员 胡春燕审判员 李山山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曾 睿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第十二条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三条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