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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美英诉王美菊恢复原状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英,王美菊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71号原告:王美英,女,1964年9月13日生,云南省漾濞县人。被告:王美菊,女,1961年7月16日生,云南省漾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英诉被告王美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英于2014年9月4日以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美英承担。审判员  张芸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阮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