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申贞子与金昌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贞子,金昌录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申贞子,女,朝鲜族,住龙井市。被告金昌录,男,朝鲜族,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贞子与被告金昌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贞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贞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柄官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