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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申贞子与金昌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贞子,金昌录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申贞子,女,朝鲜族,住龙井市。被告金昌录,男,朝鲜族,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贞子与被告金昌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贞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贞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柄官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