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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航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崴航(天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崴航(天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684号原告:天津航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徐州道*号外代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杰,天津海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崴航(天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星河畔广场**楼****室。法定代表人:金增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萍,女,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筱玫,女,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天津航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崴航(天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航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航星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曹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