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1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包利彬与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利彬,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1421号原告包利彬,男,住吉林省朝阳区。被告程志,男,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利彬诉被告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利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0元减半收取4,000.00元,由原告包利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佰彦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曲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