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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1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包利彬与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利彬,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1421号原告包利彬,男,住吉林省朝阳区。被告程志,男,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利彬诉被告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利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0元减半收取4,000.00元,由原告包利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佰彦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曲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