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执异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变更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油新丰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首创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中执异字第007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8号亚太大厦。负责人赵世刚。被执行人北京中油新丰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乡榆垡村。法定代表人马新月,总经理。被执行人首创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三层东区。法定代表人宋小海,董事长。申请变更人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登莱胡同17号。法定代表人赵连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影,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小丽,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2004)二中执字第0083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北京中油新丰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首创网络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经查,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原名称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原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将其享有的该案执行债权转让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2005年1月20日,双方在《金融时报》刊登联合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示。2013年12月3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确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将其享有的该案执行债权转让予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1月29日,双方在《金融时报》刊登联合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示。本院认为,上述各方的债权转让行为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二份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均已公示,应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二债务人北京中油新丰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首创网络有限公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二中执字第0083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变更为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龙泽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