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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吴学山与卢勇、滁州市鑫宏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山,卢勇,滁州市鑫宏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468号原告:吴学山,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盛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勇,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滁州市鑫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德喜,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曾庆松,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锋,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山诉被告卢勇、滁州市鑫宏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学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勇撤回对被告吴学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春孺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