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吐中刑减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王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吐中刑减字第351号罪犯王坚,男,一九八○年五月一日出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日作出(2009)库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坚不服,提出上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9)巴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十一月,经本院裁定对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二○二一年九月十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踏实肯干。于二○一三年十一月获得立功一次,二○一四年二月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一二年下半年、二○一三年度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二○一三年十月、二○一四年二月、二○一四年五月获季度表扬三次,二○一三年三月获记功奖励一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二○一九年十一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小龙审 判 员 李向军人民陪审员 杨益权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段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