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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刘金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霞,付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霞,农民。被执行人:付喜山,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霞与被执行人付喜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给付案款12000元,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寒民三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杰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周会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初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