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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中民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荆州市恒宇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与湖北恒宇伟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恒宇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湖北恒宇伟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民开初字第8号原告荆州市恒宇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秦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毅,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恒宇伟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东路南155号。法定代表人喻艳红。原告荆州市恒宇精密薄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恒宇伟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受理该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诉讼费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林审 判 员  陶齐学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