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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袁兰珠与邹存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兰珠,邹存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94号原告袁兰珠。委托代理人王春怀,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存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兰珠与被告邹存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兰珠于2014年9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存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兰珠撤回对被告邹存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兰珠负担。审 判 长  王元元审 判 员  杨礼红人民陪审员  姜凤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