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潘江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江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447号罪犯潘江棉,男,系无户籍人员,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初识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将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江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5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考核累计达标分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江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江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