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5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锦凤玉被执行人杨玉芳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凤,杨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585-1号申请执行人陈锦凤,女,1980年7月17日,汉族,住蕉城区。被执行人杨正芳,女,1984年10月20日,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陈锦凤和被执行人杨正芳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正芳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杨正芳所有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