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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商)初字第57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宏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宏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商)初字第5790号原告广州市宏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建基路68-82号广州市图书批发市场内二层B065。法定代表人王小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云中,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1101-16房间。法定代表人福生,总经理。原告广州市宏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聿公司)与被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福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明独任审判,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聿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云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昊福公司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宏聿公司诉称:2012年10月,宏聿公司与昊福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书》,约定由昊福公司委托宏聿公司在广州地区代理销售其《春版英语》、《题型专练》、《中性笔字帖》等出版物。2013年5月23日,昊福公司致函宏聿公司宣布终止双方合作协议,并拟定于2013年6月30日结清应付给宏聿公司的退货款。但迟至2014年1月14日,昊福公司才发出付款通知单,告知应给付宏聿公司退货款82963.45元,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昊福公司给付退货款82963.45元及违约金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昊福公司承担。被告昊福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宏聿公司与昊福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往来,2012年10月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内容为:第一条授权代理区域、范围及销售目标1、乙方(指原告)负责甲方(指被告)产品在广东省民营渠道的销售工作。2、代理产品:春版英语题型专练中性笔字帖。第四条保证金1、为合理规避甲乙双方的经营风险,根据区域市场的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5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7日内将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超过期限或未全额汇款,甲方有权降低乙方信用额度或调整乙方代理区域直至终止协议。2、甲方有权将保证金用于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拖欠货款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处罚金,乙方不得主张将保证金用于冲抵货款。本协议履行完毕,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义务将保证金退还乙方。第六条对账与结算2、甲方每月按协议约定标准向乙方传真当月的《付款通知书》,乙方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回传至甲方财务负责人,同时按照协议规定足额回款。若乙方两次以上未及时足额完成回款任务,甲方有权降低乙方授信额度、停止供货直至取消代理权。7、乙方同意按照约定方式进行回款(详见每月付款通知单),每超过1日甲方有权从乙方奖励中按应回货款1‰收取滞纳金。第七条折扣与返利1、品种与折扣春版英语销售折扣28%退货率15%。题型专练销售折扣40%退货率25%。中性笔字帖销售折扣40%退货率30%。第八条合同履行5、退货(3)乙方承担所有退货费用,并保证退货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在收到货物之前所有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宏聿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给昊福公司保证金150000元。2013年5月23日昊福公司向宏聿公司出具终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1、宏聿所代理昊福公司的产品将于2013年6月30日前清退完毕;2、春版英语系列书直接由宏聿退至昊福北京仓库,退货费用由宏聿承担,截止退货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前;3、题型专练和签字笔字帖系列书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退货交接工作,这两种产品由昊福业务人员在宏聿库房清点交接签字为准;4、宏聿所代理昊福公司的产品退货完成后,昊福先冲减宏聿所交付的保证金和预付款金额,冲减后多出金额昊福在约定时间内返还给宏聿帐号上,冲减不足金额部分宏聿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结清。并于退完货后一次性结清款项,清款时间拟定在2013年6月30日。宏聿公司亦同意终止合作协议,并按约定将相关图书退给昊福公司。昊福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出具付款通知单,该通知单显示昊福公司冲减保证金150000元后,昊福公司尚欠宏聿公司货款82963.45元。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书》、《广州宏聿终止合作协议》、中国银行对公客户付款通知单、昊福公司付款通知单,以及宏聿公司当庭有关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宏聿公司与昊福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后在《合作协议书》履行过程中,昊福公司向宏聿公司出具《广州宏聿终止合作协议》,宏聿公司不持异议,故双方应按《广州宏聿终止合作协议》处理善后事宜。宏聿公司已按约定退回未售出的图书,且昊福公司向宏聿公司出具了付款通知单,因此宏聿公司要求昊福公司给付冲减保证金后货款82963.45元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宏聿公司要求昊福公司给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昊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市宏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八万二千九百六十三元四角五分;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宏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八十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宏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四十三元(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九百三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