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林良福与洪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福,洪秋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林良福,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住汕尾市城区。被告:洪秋权,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良福诉被告洪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经双方协商后决定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良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5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由原告林良福承担462.5元。审判员 许黛妮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陈响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