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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林良福与洪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福,洪秋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林良福,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住汕尾市城区。被告:洪秋权,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良福诉被告洪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经双方协商后决定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良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5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由原告林良福承担462.5元。审判员  许黛妮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陈响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