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李志宇与陈永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宇,陈永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239号原告李志宇,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陈永旭,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李志宇与被告陈永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天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0元,减半收取22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天冰审 判 员 丁 威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黄金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