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李志宇与陈永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宇,陈永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239号原告李志宇,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陈永旭,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李志宇与被告陈永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天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0元,减半收取22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天冰审 判 员  丁 威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黄金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