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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初字第510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苏某甲,农民。原告黄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浩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磊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被告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儿子苏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经常向原告提出离婚要求,原告觉得双方继续在一起生活已经毫无意义。2013年9月3日,原告曾向天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离婚起诉后至今,原、被告间的夫妻状况依旧没有改善,双方感情仍无好转,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一、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孩子成年;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其诉请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本院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被告苏某甲辨称,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只是在为家庭琐事吵架时才说出离婚的话,被告并不是想真的离婚。现在双方还有联系、往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希望双方能够共同生活并一起抚养小孩。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原件一本。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同屯人,自幼相识。长大后经双方父母介绍而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到天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苏某乙。小孩出生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在争吵后口头表示要求离婚。2013年6月双方吵架后原告返回娘家居住,同年9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表示愿意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并于同年11月3日撤回起诉。过后,被告曾多次登门请求原告回家,双方和好,共同抚养小孩,但原告都拒绝回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就婚姻关系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属于因家庭婚姻矛盾引起的离婚纠纷,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定离婚与否的依据。本案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没有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被告口头表示离婚,原告因此返回娘家居住,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告因此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原告表示愿意给被告改正的机会而向法院撤诉。原告撤诉后,被告多次请求原告返家共同生活,但均遭到拒绝。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虽在争吵中说过离婚的话,但并非其内心真实意愿,且在庭审中,被告已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被告多次去接原告回家,并为改善夫妻双方关系付诸行动,但因原告不给被告机会而失败。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有维持家庭和好的意愿,只要原告给被告和好的机会,双方珍惜现有的婚姻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摒弃前嫌,改正缺点,相互关爱,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为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收款单位:崇左市财政局,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市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冯浩洁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 磊附本案判决书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