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付立春诉朱有慧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XX,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付XX,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系兰州市红古区XX社区居民,住窑街煤电公司XX小区。被告朱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系煤电公司职工,住窑街煤电公司XX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XX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XX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XX承担。审判员  牛高科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翠兰 来自: